GB/T5170即“電工電子產品環境試驗設備檢驗方法新版系列標準也已于2009年3月1日正式實施。這是一套與一門試驗設備技術條件系列標準聯系十分緊密的標準,其與環境試驗設備相對應的有關標準如GB/T5170.-2008電工電子產品環境試驗設備檢驗方法——溫度試驗設備;GB/T5170.8-2008電工電子產品環境試驗設備檢驗方法——溫熱試驗設備;GB/T5170.10-2008電工電子產品環境試驗設備檢驗方法——高低溫低氣壓試驗設備……等適用于相應環境試驗設備的首次檢驗/驗收檢驗和周期檢驗,從這個意義上說,GB/T5170標準是為試驗設備檢驗服務的。然而,這兩個系列標準某些名詞術語,定義及其檢測方法卻有著很大的不同,這就給使用者帶來困惑。例如,在新的環境試驗設備技術條件中已沒有“溫度均勻度”這一術語和指標,取而代之的是“溫度梯度”,而新睡到GB/T5170仍然用“溫度均勻度”這一要,又如新的環境試驗設備技術條件中“溫度偏差”的概念如前所述與新版GB/T5170中的這一術語概念相去甚遠……等等。盡管GB/T5170是專門用于環境試驗設備檢驗的標準,但環境試驗設備技術條件中也明確規定了各種產品的檢驗方法,而這兩種方法的不一致如果處理不好,勢必會給環境試驗設備的生產者和使用者帶來不必要的和煩惱。那么充分應該怎樣來處理這個問題呢?筆者建議:
1、 環境試驗設備生產與用戶簽訂購銷合同或簽暑產品技術協議書時,應明確約定產品驗收采用標準。如雙方約定產品依據環境試驗設備技術條件進行驗收,則雙方不會產生歧義;如果用戶堅持依據GB/T5170時行驗收,則應對這兩個標準的不同之處作出約定,如技術指標“溫度梯度”可在后面備注為“溫度均勻度”。
2、 關于測試負載,環境試驗設備技術條件系列標準在測試條件中明確規定“測試在穿戴條件下進行”。這一規定往往與用戶的實際需要相悖。而GB/T5170對這一問題的描述則比較務實,在GB/T5170.1-2008《電工電子產品環境試驗檢驗方法 總則》第七條“檢驗負載”中規定,“檢驗負載的具體選擇也可由設備供需雙方協商解決”。因此,環境試驗設備的供需雙方在簽訂合同或技術協議時應明確約定測試負載。否則,在產品驗收時依據不同的標準可能會發生爭議。
3、 如果說上述兩個問題還可以通過供需雙方的約定來處理的話,“溫度偏差”的處理則需要復雜的多,因為兩個體系標準的定義完全不同(前一節已經闡述),計算出來的數據也會不同,檢測結論可能不迥。例如:某溫度試驗箱,設定溫度為100℃,牛刀割雞“技術條件”方法如果中心點平均溫度為98℃,其余8個點最低溫度為96℃,則該產品的“溫度偏差”合格;但該數據如按GB/T5170的檢測和計算方法,溫度偏差達到-4℃,為不合格。盡管這是一種比較極端的情況,但在理論上是存在的。如果遇到這種情況,供需雙方就需要協商,實事求是地予以處理。
鑒于以上情況,筆者認為,作為極為嚴肅的國家標準應充分考慮到與數得上零部件 相關性和一致性。為此,筆者斗膽建議,象環境試驗設備技術條件和GB/T5170這樣關系十分密切的標準,國家標準化管理部門應對標準的相關內容進行修訂,以保證這些標準的協調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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